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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的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使您全面正确了解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您与我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以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结合您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情况,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

一、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一般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技术风险: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等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此外,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有存在缺陷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不便和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我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上述不可抗力因素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不便和损失。

6、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网上委托、自助委托等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和范围恶意操作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上述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二、融资融券交易所具有的特殊风险

1、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您与我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我公司的借贷及利息。您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我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索债务。

2、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前述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风险的同时,还具有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当您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您的亏损将进一步放大。同时,无论您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您的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

3、融资融券交易还具有流动性风险。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被我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

4、您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格。如果您所在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您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5、您在我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我公司将根据您的适当性评估结果和融资融券服务的风险分级,对您是否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出具适当性匹配意见,但我公司对您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您在参考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我公司可以根据您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您的分类、融资融券业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如您不再符合融资融券交易适当性匹配要求,可能将有被采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限制交易等措施的风险,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

6、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您在被我公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7、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我公司将按照约定,单方面重新评估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由于您的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我公司降低对您的授信额度,或调整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从而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8、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我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9、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您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0、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1、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如您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2、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技术原因等导致您无法及时追加担保物的,存在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如您为我公司股东(不包括仅持有我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或关联人,则不得在我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您在向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是否为我公司股东或关联人等信息,并承诺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存续期内,不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我公司5%以上(含本数)上市流通股票,不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我公司股票;如果您违反该承诺,并未能按本公司要求处置的,您将面临相关普通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等措施,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被终止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1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转让本公司股份要求,您在向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信息,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同时,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我公司业务规则关于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否则,您相关普通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15、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我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通知或公告方式及地址,向您发送通知或公告信息。有关INT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等风险将由您承担。通知或公告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我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或公告义务。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或公告,都会面临担保资产被我公司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6、您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等风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17、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8、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我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我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我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您的融资、融券需求,您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9、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的征信记录,并造成您损失的风险。

20、融资融券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您应审慎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代理交易,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21、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我公司任何员工、证券经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不得代客理财或接受客户全权委托;(3)不得作出保底或投资收益承诺;(4)不得私下向客户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5)不得为客户提供担保;(6)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7)其他禁止行为。我公司任何员工、证券经纪人从事上述行为均非我公司授权或职务行为,请您主动拒绝;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22、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须提供以下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预期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损失;

(6)有无不良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10)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您必须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您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公司也将拒绝向您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如您已经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将有被采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限制交易等措施的风险,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同时,如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我公司,并通过我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更新,否则可能因信息未及时更新而给您带来损失。

23、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对我公司所负债务的,您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我公司将对您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强制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我公司将对您继续进行追索。

24、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将面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等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业务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进行咨询或举报,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您提供《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揭示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强制平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

(2)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

二、【暂停交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

(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

(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

(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

三、【提前了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因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

(2)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投资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的。

四、【证券强制划转风险】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五、【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要求变动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证券公司调整其授信额度、平仓线等指标的,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不可抗力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技术、操作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

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八、【波动放大风险】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具备北交所证券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北交所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幅度较大,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

九、【集中度限制风险】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板块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公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公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十、【T+1平仓线】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公司已增加设置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公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并且,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十一、【业务参与限制】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协议转让业务,可能会造成增加您机会成本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主板市场及普通账户创业板交易业务相比,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创业板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南京证券(以下简称“我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在您决定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融资融券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我司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及此风险揭示书。

我司郑重提醒您:您在申请开通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时,请配合我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如不能做到,我司可以拒绝为您提供开通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服务。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八、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五、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十、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具备创业板交易业务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

二十一、投资者在从事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创业板板块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二、由于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投资者在从事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我司可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三、投资者在从事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我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我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二十四、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司设置了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您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和损失。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科创板市场投资者:

在您决定参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了解中国证监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科创板的相关规定并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本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您在本公司参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协议。

您在参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科创板业务知识、业务规则、业务风险以及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等有所了解。

我们郑重提醒您:您如参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主动终止上市或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八、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科创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买卖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充分知晓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等,不得进行可能严重影响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包括:

(1)虚假申报;

(2)拉抬打压股价;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投资者应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采取的交易监控、信息核查、交易限制等监管措施,包括补充提供开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等,并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四、科创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十五、科创板的单笔申报股数最小单位为2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时,不足200股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六、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大宗交易中固定价格申报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十七、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八、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九、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二十、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十一、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十二、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具备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

二十三、投资者在从事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科创板板块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公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公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四、由于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投资者在从事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我司可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五、投资者在从事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我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二十六、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公司增加了设置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公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科创板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与主板交易品种存在一定差别。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载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和损失。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创新企业证券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与普通公司A股存在一定差别,在您决定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风险揭示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如您决定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在全面了解相关业务风险后,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我们郑重提醒您:您如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退市的情形。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创新企业发行上市时可能具有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项目,可能导致企业实际上市交易的证券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二、公司业务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所处行业往往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可能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风险。

创新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较长等特点,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能高度依赖一项或者多项重大创新项目、核心研发人员、客户群体、市场环境等内外部因素。企业在项目研发结果、研发成果商业化前景、核心研发人员稳定性、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客户群体变化等方面,均可能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红筹公司股票类别、股东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权限、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反收购措施安排等事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红筹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且境内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

红筹公司如果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权股份享有的投票权是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数倍,红筹公司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与境内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存在较大差异。

红筹公司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红筹公司境内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能采用经中国财政部认可的与中国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可能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公司披露的差异调节信息。此外,红筹公司所适用的会计年度期间可能不是境内投资者所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会计年度期间是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时点也与境内上市公司有所差异。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其定期报告可能按照境外上市地要求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也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类别、内容、频率和披露时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境内外市场可能存在时差,红筹公司在境内外市场进行同步披露时,具体披露时间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红筹公司在境内市场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须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册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其他语言,投资者可能面临阅读和理解困难。

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红筹公司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境内投资者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境内投资者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政策等发生延迟。

红筹公司分红派息等可能因注册地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被征收相关税费,使投资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公司披露的文件,了解税费事项及征收途径。

红筹公司可能因不符合境内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规定无法向境内投资者实施配股,投资者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投资者是否可以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法院获得以红筹公司为被告的诉讼裁决执行,取决于我国与红筹公司注册地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协助安排、红筹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关系安排等。此外,由于红筹公司通常为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诉讼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四、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存托凭证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全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在参与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交易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存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充分知悉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知悉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投资者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投资者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投资者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存托凭证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存托凭证退市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投资者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五、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同时或者先后在境内外上市的,由于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间可能无法保持一致。境内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证券的价格可能与境内上市证券价格存在差异,并且由于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可能也会造成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投资者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投资者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创新企业证券可能适用差异化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以及退市后相关安排,如相关会计年度从上市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等。

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创新企业证券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规则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由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其它 A 股股票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交易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存在以下主要特有风险:

1、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具备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

2、投资者在从事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板块总体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我司可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在从事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我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我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5、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司已增加设置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6、如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持有存托凭证,存托人可能向投资者按日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请确保信用账户内有足额现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否则,透支部分将转为信用账户内的负债,并按融资类负债利率收取利息。上述情况产生的负债期限为六个月,且不允许申请展期。投资者应在相应负债到期前主动归还,否则将面临被我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以信用账户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风险,以及以信用账户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本公司特向您提供《以信用账户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揭示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存在的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风险揭示书》所指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关注其债券性、股权性、可转换性等特征。

二、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网上申购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放弃申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申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存托凭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承销商可以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四、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增加本息不能偿付的风险。

五、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六、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上市首日的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盘中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2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3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当日14:57;上市首日后价格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知悉涨跌幅限制和临时停牌制度的相关规定,关注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七、可转债标的股票停复牌的,可转债同步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因特殊原因可转债需单独停复牌、暂停或者恢复转股的除外。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可转债及标的股票的停复牌公告。

八、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

九、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资金发放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该情形的除外),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自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等情形的,可转债停止交易。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规则,关注可转债可能无法交易的风险。

十、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一、投资者不能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随时申请转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投资者方可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以及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确定。投资者应当关注转股价格、转股期限等相关安排。

十二、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三、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在可转债存续期可能发生调整。发行可转债后,因派息,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减资以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将同时调整转股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调整原则以及方式。

十四、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持续低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可能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但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以及相关公告。

十五、如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格,且未及时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或者向下修正后,上市公司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可能导致可转债转股价值低于可转债面值。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六、如转股期间较短时间内发生大规模转股,可能导致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如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七、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款以及强制赎回相关风险。

十八、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回售期限以及回售价格。

十九、可转债发行人按照约定向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还本付息,并接受投资者的回售要求。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发行人还本付息、接受回售的能力,可转债可能发生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情形,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二十、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可转债的利率可能低于评级及期限相同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二十一、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发布的可转债相关公告,及时从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网站或者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十二、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十三、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二十四、可能由于证券公司、上交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十五、可能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或者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败的风险。

二十六、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同时具备可转债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可转债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幅度较大,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

二十七、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板块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公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公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八、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我司可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九、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我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三十、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公司已增加设置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公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可转债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可转债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以信用账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风险,以及以信用账户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本公司特向您提供《以信用账户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揭示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业务存在的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风险揭示书》所指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关注其债券性、股权性、可转换性等特征。

二、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网上申购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

三、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承销商可以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四、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增加本息不能偿付的风险。

五、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六、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上市首日全日有效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157.3%和56.7%之间,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2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3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当日14:57;上市首日后价格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知悉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涨跌幅限制和临时停牌制度的相关规定,关注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七、可转债标的股票停复牌的,可转债同时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股票因交易情况被实施盘中临时停复牌、因特殊原因可转债需单独停复牌、暂停或者恢复转股的除外。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可转债及标的股票的停复牌公告。

八、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

九、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该情形的除外),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自赎回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等情形的,可转债停止交易。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规则,关注可转债可能无法交易的风险。

十、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一、投资者不能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随时申请转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投资者方可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以及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确定。投资者应当关注转股价格、转股期限等相关安排。

十二、参与创业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投资者不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三、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可能发生调整。发行可转债后,因派息,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减资以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将同时调整转股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调整原则以及方式。

十四、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持续低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可能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但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以及相关公告。

十五、如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格,且未及时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或者向下修正后,上市公司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可能导致可转债转股价值低于可转债面值。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六、如转股期间较短时间内发生大规模转股,可能导致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如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七、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款以及强制赎回相关风险。

十八、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回售期限以及回售价格。

十九、可转债发行人按照约定向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还本付息,并接受投资者的回售要求。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发行人还本付息、接受回售的能力,可转债可能发生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情形,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二十、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时,其已发行且尚未到期的可转债视为到期。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一、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可转债的利率可能低于评级及期限相同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二十二、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发布的可转债相关公告,及时从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网站、巨潮资讯网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十三、可转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十四、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二十五、可能由于证券公司、深交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十六、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同时具备可转债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可转债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幅度较大,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

二十七、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板块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公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公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八、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我司可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二十九、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我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三十、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公司已增加设置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公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以信用账户参与可转债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和掌握可转债所特有的规定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可转债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沪市以信用账户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在您决定以信用账户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了解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规定并仔细阅读并签署本风险揭示书。

您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知识、业务规则及业务风险等有所了解。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 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我们郑重提醒您:您如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 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 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 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 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五)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六)适当性评估变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期限、杠杆情况变化,进而影响基础设施基金的适当性评估结果,导致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适当性评估不匹配的风险。

(七)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八)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同时具备基础设施基金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基础设施基金存在价格波动风险,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

(九)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板块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公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公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十)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我司可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我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十二)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公司增加设置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公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至基金管理人官网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相关产品的要素和风险特征,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深市以信用账户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在您决定以信用账户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了解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规定并仔细阅读并签署本风险揭示书。

您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知识、业务规则及业务风险等有所了解。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 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我们郑重提醒您:您如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 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 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 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 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五)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六)适当性评估变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期限、杠杆情况变化,进而影响基础设施基金的适当性评估结果,导致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适当性评估不匹配的风险。

(七)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八)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同时具备基础设施基金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由于基础设施基金存在价格波动风险,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亏损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亏损,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

(九)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期间,如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或板块集中度等指标触及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公司规定的上限时,交易所或我公司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十)投资者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我司可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我司要求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被我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十二)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公司增加设置次日平仓线,即:T日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时,我公司自T+1日起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至基金管理人官网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相关产品的要素和风险特征,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以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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