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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提交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合约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总额,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权证折算率为0%。

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注1:您可以将资金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或银行端委托方式(柜台交易或网上交易等)发起由相应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机构户只能从银行端发起);

注2:您提交担保证券时,请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柜台交易或网上交易等)自行将普通证券账户下的股票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注3:您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及我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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