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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股 业 务
 

  一、B 股的概念
  B 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B 股按美元计价和交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B 股按港币计价和交易。

  二、哪些人可以投资B股
  按照 2001 年 2 月 19 日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以及 1995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第 189 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B股投资者包括:
  1 、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2 月 19 日 最新规定的境内持有合理外汇的自然人;
  2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3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4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5 、国家规定的其他 B 股投资人。

  三、开户须知
  
(一)开立 B 股证券账户
   新开 B 股证券账户请由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如果您已在我公司开立了 A 股资金账户,开立 B 股资金账户时,应开立新的资金账户。开立 B 股账户,应当先存入 B 股交易资金。开户流程与开立 A 股账户相同。
   1 、境内个人投资者须知:
   ( 1 )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000 美元(沪市)以上或与 1000 美元等值的港元(深市)的外汇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或将相应资金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账户。
   ( 2 )开户后可即时领取证券账户卡。
   ( 3 )上海 B 股境内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在开立后,应办理指定交易,指定交易将在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2 、境外个人投资者须知:
   ( 1 )请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少于开户费的外汇资金银行进帐凭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并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应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及其复印件,外国政府签发的永久居住证明、不少于开户费的外汇资金银行进帐凭证(或将相应资金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账户)。
   ( 2 )开户后由我部另行通知客户领取证券账户卡。
   ( 3 )上海 B 股境外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在我部办理或不办理指定交易。
   3 、境外机构投资者须知:
   ( 1 )请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就在中国境内开立 B 股账户及买卖交易所作的决议书、不少于开户费的外汇资金银行进帐凭证(或将相应资金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账户)。
   ( 2 )开户后由我部另行通知客户领取证券账户卡。
   ( 3 )上海 B 股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在我部办理或不办理指定交易。
   4 、我公司将即时办理外汇资金存入手续。因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收存外币现钞,所以证券账户的开户费将从客户存入的 B 股交易资金中扣划。
   (二)开立资金账户
   1 、开户流程与 A 股资金账户相同
   2 .如果已拥有 B 股证券账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
   ( 1 )境内个人投资者请提供: B 股证券账户卡 、原指定交易券商处开立的已撤销指定交易的证明或转托管申请表;无需提供外汇资金进账单。
   ( 2 )境外投资者请提供: B 股证券账户卡、原券商盖章后的《 B 股代理人更换表》或转托管申请表。
   ( 3 )开立资金账户后,我公司将按规定办理指定交易或变更代理人手续。

  四、资金存取
  1 、由于外汇管理的特殊性,外币资金不能在我公司所属营业部通存通取。
  2 、投资者存入资金时,请首先存入我公司指定银行的外汇账户中,然后再持银行出具的外汇资金进账单的客户联在资金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建议投资者通过较为快捷和方便的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B 股交易资金。
   3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资金时,不能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必须通过银证转账划至银行账户中。
   4 、由于 B 股实行 T+3 交收制度,股票卖出款在卖出后的第四个营业日方可取出。
   5 、存入的资金将按银行活期外汇存款利率计息。

   五、交易须知
  
1 、交易时间:
   B 股交易时间与 A 股相同,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 : 15~9 : 25 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产生开盘价,上午 9 : 30~11 : 30 ,下午 1 : 00~3 : 00 为一般交易时间,逢每周六、周日及国内和香港公众假期休市。
   2 、交易方式:
   B 股交易方式与 A 股相同,您可通过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热键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委托方式进行交易。通过柜台委托交易时,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代理委托时,代理人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3 、申报价位和数量的有关规定:
   ( 1 )申报价格的最小升降单位沪市为 0.001 美元,深市为 0.001 港元。
   ( 2 ) B 股的交易价格相对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 10% , ST 股票不得超过 5% 。
   ( 3 )买入数量必须是 100 股及其整数倍,不足 100 股的零股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4 、 B 股的交收期为 T+3 ,即在成交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票的正式划转,但投资者可以在 T+1 日到 T+3 日交割前卖出所买入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成交确认以当日收到的成交回报为准。

   六、除权和除息
  
B 股的除权和除息交易与 A 股略有不同。送股和送红利均由证交所直接划转,不需办理任何手续。股票是否含权、含息以最后交易日为准,即在最后交易日买进或持有的股票为含权(息)股。  最后交易日:是为了确定该日是含权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并借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
   股权登记日:根据 T+3 交收制度,股权登记日应是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除权(息)日:确定除权(息)日为了说明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股票为含权股票。除权(息)日应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例如:某股票除权(息)日为 9 月 1 日 ,则其最后交易日为 8 月 31 日 ,其股权登记日为 9 月 3 日 (以上日期均当作交易日来计算)。
   股票在经过除权除息后,一般价格会比除权除息前低,相应的除权除息价格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价 = (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 - 每股现金股利 + 配股价 * 配股比例) / ( 1+ 送股比例 + 配股比例)

   七、交割
  
因 B 股交收制度为 T+3 日交收,所以在委托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通过自助交割机打印成交记录,而在委托成交后的第四个交易日,才可以打印实际的交割单。

   八、办理和撤销指定交易
  
1 、境内投资者从其他证券公司转至我公司进行上海 B 股交易,请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指定交易。
   2 、申请办理指定交易时,请由本人填写《指定交易协议书》,并出示 B 股证券帐户卡、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 B 股指定交易将在办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3 、销户或转至其他证券公司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B 股交易,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
   4 、申请撤销指定交易时,请填写《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并出示 B 股证券帐户卡、身份证明原件。 B 股撤销指定交易将在办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5 、办理或撤销指定交易前三个营业日内,不能进行 B 股交易,则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转托管
  
1 、从我公司转至其他证券公司进行深圳 B 股交易,请在柜台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并事先了解对方证券公司的名称和席位号。
   2 、办理转托管时,应填写《转托管申请表》,同时出示 B 股证券账户卡及相应身份证明。
   3 、在办理转托管交易前三个营业日内,不能进行 B 股交易,否则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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