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产品

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南京证券神州4号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备持续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的证券,通过深入挖掘和分析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寻找价值被低估和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在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主要特点:

(1)把握机遇,精选投资

本集合计划将积极把握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不断涌现出的投资机遇,选择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价值型股票,在此基础上优选部分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增长型股票,追求资产平稳增值。

(2)策略优选,严控风险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市场趋势持续优化大类资产配置,运用多种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业绩提成,管理激励

本集合计划设有业绩提成安排,使管理人与客户利益保持一致,充分调动管理人以控制风险为前提,积极为客户创造稳定的绝对收益,实现多方共赢。

(4)风险补偿,收益共享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5%的集合计划份额,最多不超过8000万元,并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与委托人共享收益。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份额提供有限补偿。

三、集合计划当事人

管理人是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四、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3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 超过最高募集规模时,管理人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当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最高募集规模时,管理人将对当天认购的委托人按照委托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确认, 直到接近或者达到目标规模上限为止。委托金额相同情况下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五、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基金、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交易所上市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比例

(1)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新股配售和增发、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LOF、ETF、权证等的资产投资比例为20-95%,其中权证0-3%;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受益证券、短期融资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产投资比例为0%-80%;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 产的资产投资比例为5%-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按投资成本计算不超过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规定(现阶段规定为3%)。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超过投资比例发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六、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七、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集合计划成立后的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期满后,每3个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开放。 例如,本集合计划 于2011年8月26日成立,则首轮开放期为2011年12月的前5个工作日。

八、推广时间和推广方式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进行推广募集。推广期为管理人开始推广销售之日起,到管理人公告认购参与结束日的时间段,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进行推广,推广机构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体进行公开推广。

九、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计划的最低金额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

2、推广期参与价格:1.00元/份。

3、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是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十、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如推广期终止时,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且人数不低于2人,则本集合计划可以成立。推广期尚未结束,若参与资金达到或接近最高募集规模,则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2、推广期终止时,由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 期内利息,折算成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推广期终止时,如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低于1亿元,或参与委托人少于2个,或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集合计划设立失败,不得成立。如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管理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广机构处的资金账户中已预存的认购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十一、参与份额的计算

1、推广期参与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推广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参与费用)÷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2、存续期参与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存续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

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如果有多笔参与,则参与费率按单笔金额分别计算。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率

1、参与费用: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每笔参与金额的不同分别缴纳参与费用,具体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 100万元 1.0%
100万元 ≤ 参与金额< 500万元 0.8%
500万元 ≤ 参与金额< 1000万元 0.4%
参与金额 ≥ 1000万元 1000 元/笔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参与费用的计算公式: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2、退出费用: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年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 1年 0.8%
1年≤持有期限<2年 0.4%
持有期限≥2年 0

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20%,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20%,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5、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清算时,管理人根据其年化收益率(R)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退出(或清算)资产中提取,以现金支付。

业绩报酬的提取以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和计算方式如下:

年收益率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8 % 0 E=退出份额×参与日单位净值×(R-8%)×20%×(持有天数÷365)
R>8% 20% E=退出份额×参与日单位净值×(R-8%)×20%×(持有天数÷365)

十三、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每次追加参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如其该笔退出 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十四、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主要由管理人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管理人网站:www.njzq.com.cn

1、份额净值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将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累计净值。

2、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策略、资产组合、业绩表现、份额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由管理人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 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及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业绩表现、收益分配、投资策略、内部监察、投资组合、会计报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年度报告,除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外,还应复核检查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核算并由管理人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3、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在每一年度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该报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4、重大事项的披露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

(1)经监管机构同意,托管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 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4)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5%时; 6、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

(6)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7)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9)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10)暂停结束重新参与、退出的报告;

(11)集合计划终止报告和清算结果报告;

(12)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5、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即表示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在发生投资关联关系证券的投资行为后,管理人应告知托管人和向委托人公告,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且本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按投资成本计算,占本集合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规定(现阶段规定为3%)。 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关联方发生增减,则由管理人以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告知,无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6、对账单服务

本集合计划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 并向委托人揭示其参与的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和集合计划相关风险等相关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方式

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供委托人查阅。此外,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存放在各推广场所,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



copyright©2002-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1026610号 本网站已支持

公司总部地址:中国•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邮编:210019 电话:86-25-83367888 传真:86-25-83367377 客服热线:95386 邮箱:sszhang@njzq.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