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产品
一、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二、当事人 | 三、集合计划的参与 |
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七、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八、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九、费用、报酬 |
十、收益分配 | 十一、集合计划展期 | 十二、终止和清算 |
一、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南京证券神州质押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10亿份。
管理期限: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不设封闭期。
开放期: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期委托人参与之前由管理人披露,并披露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分类(如5个月1期、2期等,277天期1期、2期等)。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相关费率:1、认购费:无;2、托管费率:0.08%;3、管理费:无。
投资范围:主要为股票质押回购,也可以投资于各种现金管理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风险收益特征:属风险收益水平为中低风险级别。
适合推广对象:风险承受能力中低及以上的投资者。
二、当事人
管理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推广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人签订推广代理协议等的其他机构等。
三、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程序:
1、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存续期内,委托人(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面值,具体由管理人确定;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投资者可参与某一类份额,也可同时参与多类份额;
(4)本集合计划可接受人数上限为200人;
(5)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2、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以书面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方可通过推广机构的交易系统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开放期参与的,可于T+2日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若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超额募集控制措施”进行控制。
参与费:无。
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办理时间:委托人推广期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对应退出日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运作期的对日,委托人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对应退出日为该笔份额参与申请日起满一个运作期的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退出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程序: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参与某一运作期的份额在该份额对应退出日将进行“强制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退出款项划付 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退出款项于T+2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退出费:无。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无。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无。
连续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无。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七、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八、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集合计划暂不支持转让。条件具备时,客户可以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允许管理人批量处理转登记转托管等相关事宜,以实现份额转让。
九、费用、报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分期计算,按每期本金余额的0.08%年费率按季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初起5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托管费计提和支付方式和时间。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证券交易费用按融资资金比例平摊到每一期项目当中。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的开户费在账户开立时由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该费用由产生费用的第i期承担,并由管理人通知托管人。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分红和退出时其对应收益中超过该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以上部分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十、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收益,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
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分配方案: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向委托人披露并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及各方确认
的分配方案作为附件进行分配。
十一、集合计划展期
是否可以展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不展期。
展期条件:无。
展期安排:无。
展期实现:无。
十二、终止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含管理人);
7、自本计划成立后六个月后,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8、本计划资产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在管理、运用、处分相关财产的过程中,发生违约、担保人违约或投资品种所涉其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约,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
9、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