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金基本情况
名称: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025747
风险等级:低风险
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存续期限:不定期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采用一次签约、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的方式及投资者手动申购和手动赎回的方式。
最低申购、赎回金额:基金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持有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相关费率:1、申购费、赎回费:0(监管规定的强制赎回费除外);2、管理费:0.55%/年(注: 当以0.55%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率时,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0.55%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托管费:0.05%/年;4、销售服务费:0.10%/年。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本条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适合推广对象:本基金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
二、基金的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申购和赎回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当日手动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和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强制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本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五、费用与税收
五、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以0.55%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率时,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0.55%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净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每一基金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不为投资者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的收益支付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基金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