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尊敬的投资者: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展期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约展期总体原则
我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目前为6个月)。
我公司在接受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前,将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二、合约展期次数要求
融资合约及融券合约的展期次数暂不做限制,其他负债合约客户端仅允许展期1次。
三、合约展期申请条件
提出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未被列入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我公司的“黑名单”;
2. 非我公司股东(不包括仅持有我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或关联人;
3. 未被人民银行列入反洗钱黑名单;
4. 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即,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积极型”或“激进型”);
5. 拟展期的单笔合约金额小于1亿元;
6. 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四、其他要求
1. 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应在合约到期前10个交易日内通过临柜方式或客户端自助方式提出,具体申请时间应为交易日的9点至16点期间。
2. 如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为周末或节假日的,投资者应在合约到期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完成相应合约展期或了结相应合约。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