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产品

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南京证券神州铂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基金、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受益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交易所上市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之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于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

(1)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新股配售和增发、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LOF、ETF、权证等的资产投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0-3%;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受益、短期融资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产投资比例为0%-95%;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的资产投资比例为5%-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按投资成本计算不超过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规定(现阶段规定为3%)。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超过投资比例发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三、目标规模和人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的最高募集规模为10亿元(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含红利再投资增加份额)。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超过最高募集规模时,管理人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当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最高募集规模时,管理人将对当天认购的委托人按照委托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确认,直到接近或者达到目标规模上限为止。委托金额相同情况下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人)200人以下(含200人)。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有权暂停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

四、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年,可展期。

五、开放期安排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进行推广募集。推广期为管理人开始推广销售之日起,到管理人公告认购参与结束日的时间段,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六、推广时间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交易所上市权证及其他政策法规允许的金融品种。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进行推广,推广机构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体进行公开推广。

七、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计划的最低金额

1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

2 、推广期参与价格:1.00元/份;

3 、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是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每次追加参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

八、集合计划的止损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单位净值变化,对投资组合中的权益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实行控制,以控制单位资产净值超预期下跌的风险。

1 、当日收市后如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95元时,管理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权益类资产的仓位降至资产净值的30%以下;

2 、当日收市后如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90元时,管理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权益类资产的仓位降至资产净值的10%以下;

3 、当日收市后如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85元时,管理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权益类资产的仓位降至0,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并不因此终止;

4 、因证券停牌或证券跌停等市场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平仓,则平仓的时间相应递延至可操作的交易日;

5 、权益资产的阶段性变现可能会加剧短期内的净值波动,因此不排除极端情况下单位净值跌破0.85元的情形。

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的3%,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人自有资金必须在集合计划推广期投入。

十、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权和收益权,也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及收益不对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中投资的本金或收益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十一、管理人关于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的承诺

管理人承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但按照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部分除外。

十二、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如推广期终止时,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且人数不低于2人,则本集合计划可以成立。推广期尚未结束,若参与资金达到或接近最高募集规模,则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将自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2、推广期终止时,由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利息,折算成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推广期终止时,如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低于1亿元,或参与委托人少于2个,或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集合计划设立失败,不得成立。如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管理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广机构处的资金账户中已预存的认购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十三、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3、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规模或委托人数量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参与申请。 当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超过最高募集规模时,管理人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起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当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最高募集规模时,管理人将对当天认购的委托人按照委托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确认,直到接近或者达到目标规模上限为止。委托金额相同情况下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当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有权暂停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

5、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十四、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退出”原则,即委托人以集合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3、“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4、退出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委托人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0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00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十五、参与费率

1、参与费率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每笔参与金额的不同分别缴纳参与费用,具体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100万 ≤ 参与金额 ≤ 500 万 0.6%
参与金额 ≥ 500 万元 0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参与费用的计算公式: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十六、退出费率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年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 < 1年 0.8%
1年 ≤ 持有期限 < 2年 0.5%
持有期限 ≥ 2年 0

十七、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2)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和提取相应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在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以“先进先出”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和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如退出份额包括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该笔参与份额不存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份额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其中:

A: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

年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E)
R≤6% 0
R>6% 20% E﹦(R-6%)×20%×C×F×D÷365

F: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3、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十八、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税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如果红利再投资方式将导致本集合计划份额超过目标规模或监管要求,则该次收益分配将只能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6、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60%。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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