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产品

一、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码:970178

风险等级:低风险

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超过三年。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参与方式: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方式采用一次签约、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

最低参与金额: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持有上限: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相关费率:1、申购费、赎回费:0(监管规定的强制赎回费除外);2、托管费:0.05%/年;3、管理费:0.55%/年;4、销售服务费:0.25%/年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本条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的类型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

二、集合计划的当事人

管理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申购和赎回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和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强制赎回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本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集合计划对当日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五、费用与税收

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当以0.55%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率时,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以降低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0.55%的管理费。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收益与分配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本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净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每一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不为投资者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选择的收益支付方式,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或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T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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