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
1、提案、投票权等权益的处理。公司作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可以行使提案、投票权等权益,但行使上述权利前,公司需征求该证券实际持有人的意见,由公司代为行使。针对投票权,公司汇总持有人的投票意愿,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
如投资者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产生了提案、投票权等权益需要处理,由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通过交易所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表达意见,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汇总客户通过网站完成的投票情况,并通过柜台系统收集导出的投票意见明细文件,最终上传到上海信息公司网站,完成投票统计上报工作。
如投资者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产生了提案、投票权等权益需要处理,由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中行使提案、投票权,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过柜台交易系统收集客户投票意见明细;根据柜台系统查询到的投票意见明细收集情况,最后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收集的客户“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投票。
营业部在征集客户意见时,询问该客户与具有投票意愿的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公司不对其投票意愿进行汇总。针对提案等权益处理,公司征求投资者意见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相关权利。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该现金红利或利息属于客户所有。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现金红利或利息划入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在现金红利或利息到账后,通知存管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3、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该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属于客户所有。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股票或权证等证券记录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客户通过交易系统完成配股认购,公司根据客户的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认购证券记入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客户可通过追加担保物和归还负债方式,在去除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价值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300%的情况下,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信用账户内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转到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客户如不主动追加担保物或归还负债,或追加担保物、归还负债后担保比例未达到300%时,客户不得将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6、如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如证券涉及权益分配,客户应当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了结融券债务。
如未按期了结融券债务,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发生权益时,权益属于证券公司所有,客户需要作相应补偿,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提案、投票权的权益处理。按照“权随券走”的原则处理,客户不需要对相应权益进行补偿。
2、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该现金红利或利息属于公司所有,公司于红利发放日按照所得税前派发金额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补偿金额,不足部分计增客户负债。结算存管中心负责将客户补偿的红利金额划至自营资金账户。
3、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该股票红利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于红利发放日按照派发数量计增客户融券负债。
4、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等,融券客户应向证券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公司于配股或增发证券发放日收取客户需补偿的金额,如客户账户资金不足,系统则将计增客户负债。配股或增发补偿金额=MAX{融券数量×[配股或增发权益登记日的收盘价格–(登记日收盘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0}。
5、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融券客户应向证券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公司于权益证券上市首日收取客户需补偿的金额,如客户账户资金不足,系统则将计增客户负债。其中权证配售权价值=MAX[(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的配售价格)*可配售权证份数,0];普通可转债的配售权价值=MAX[(可转债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可转债的配售价格)*可配售的可转债张数,0];分离交易可转债的配售权价值= MAX [(分离出的债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分离出的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每张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权证数量–可转债的配售价格)*可配售的可转债张数,0]。
6、证券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向证券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公司于权益证券上市首日按照增发或无偿派发证券的价值向向客户收取现金补偿,如客户账户资金不足,系统则将计增客户负债。补偿价值=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证券数量。
7、融券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情况,融券客户应向证券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收购方式为现金收购时,公司于登记日向客户收取补偿现金,不足部分计增客户负债,补偿金额=收购价格*证券数量。当收购方式为换股合并时,公司于换股合并的上市首日收取补偿现金,不足部分计增客户负债。补偿金额=新股票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按照换算比例计算出的相应证券数量。
8、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由信用交易管理部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权益处理操作。
9、客户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涉及其它权益处理情形时,公司有权根据勤勉尽责、审慎处理的原则确定处理方式,并以规定的方式公告或通知客户。
三、权益派发时,当到账日与除权(息)日不一致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如权益到账日比除权日早,在实际到账日增加客户总资产并调整维持担保比例;如权益到账日比除权日晚,则在到账日和除权日期间,按权益分派的具体数额,增加客户的总资产,并据此计算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四、余券的权益处理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余券,是指客户买券还券或公司融券强行平仓数量大于其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差额部分。产生余券后,公司将于次一交易日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余券划回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若余券产生当日为该证券派发权益登记日的,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该现金红利或利息属于客户所有,公司于红利发放日按照所得税前派发金额从融资专户划转到客户资金账户。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该股票红利属于客户所有,由公司于红利发放日按照派发数量计增补偿金额。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进行现金补偿。公司于配股或增发证券发放日计增补偿金额,配股或增发补偿金额=MAX{融券数量×[配股或增发权益登记日的收盘价格–(登记日收盘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0}。
4、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公司应向客户进行现金补偿。公司于权益证券上市首日计增补偿金额,其中权证配售权价值=MAX[(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的配售价格)*可配售权证份数,0];普通可转债的配售权价值=MAX[(可转债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可转债的配售价格)*可配售的可转债张数,0];分离交易可转债的配售权价值= MAX [(分离出的债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分离出的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每张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权证数量–可转债的配售价格)*可配售的可转债张数,0]。
5、证券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向客户进行现金补偿。公司于权益证券上市首日按照增发或无偿派发证券的价值计增现金补偿金额,补偿价值=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证券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