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在我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自然人投资者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机构投资者应为合法登记的机构,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产品投资者应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 合法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且属于合格账户。
3. 已签署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二)交易要求
1. 客户有较为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并具备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
2. 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半年(183天)以上。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计算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到的投资者首次交易日期为准。
(三)资产要求
1. 客户证券账户内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期间计算的截止日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前一日。
上述“证券类资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证券类资产包括:资金账户内资金、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我公司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其中,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
(2)资金账户内资金指: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
(3)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资产。
(4)在我公司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等。
(5)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2. 有稳定的财产及收入来源。
(四)其他要求
1. 近一年内在证券市场和我公司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及违约记录,客户如为产品投资者的,其产品管理人近一年内在证券市场和我公司也应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2. 未被列入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我公司的“黑名单”。
3. 非我公司股东(不包括仅持有我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或关联人。
4. 未被人民银行列入反洗钱黑名单。
5. 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6.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我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要求。
7.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